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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22/j.cnki.fjsk.2023.05.011

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主体责任

引用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主体责任对于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多次转让的补充责任人的确定、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受让人追偿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英美法系规定了受让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豁免情形,大陆法系规定了前手承担补充责任的时间范围,这些细化规则让股权转让的风险负担进一步明确.从解释论的角度,出让人补充责任说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建议从明确事前规制及事后救济方式,区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关于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范围及救济方式等规定.

认缴制、股权转让、出让人补充责任、追偿权

26

D913.99(法学各部门)

202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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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5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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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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