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22/j.cnki.fjsk.2021.02.012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研究 ——以打印遗嘱为例
以打印遗嘱为例,探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在法解释学角度下,无法得出形式瑕疵遗嘱当然无效的结论.在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趋势下,应严格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作为不完全规范,存在解释的空间.针对不同形式瑕疵的遗嘱,在能够认定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
打印遗嘱、要式法律行为、形式瑕疵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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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5(中国法律)
2021-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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