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22/j.cnki.fjsk.2020.06.014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权益调整规则 ——基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视角
股东权益存在是探讨股东权益调整规则的先决条件.股东权益区分调整具有法理学和法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调整股东权益时,需要基于股东的过错程度作出相应处理:控制权人对债务人经营困境有着更多的作用力,应将其权益大部分调减,当其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时,应直接将其权益调零;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同属于以获取资本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者,难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际影响,应少调减甚至不调减.
破产重整、股东权益、投资者、信义义务
23
D922.291.92(中国法律)
安徽省法学会一般研究项目2017004
202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