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22/j.cnki.fjsk.2016.02.018
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刑事考量
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从文理的解释考察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本特征,从伦理的解释考究也符合法益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的犯罪特性,应当按照犯罪予以制裁而不再按行政处罚来惩戒,更符合旅游法治化精神;同时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符合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将其予以犯罪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遏制零负团费问题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旅游刑法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旅游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入罪应当关注对向犯、共犯问题和考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
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谦抑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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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福建省教育厅B类社科研究项目JB11170S
2016-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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