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22/j.cnki.fjsk.2015.05.017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初步构建了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但司法救济途径仅规定强制解散公司,而未规定法院受理公司僵局纠纷的条件、强制解散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恶意诉讼等.立法的滞后导致公司僵局纠纷之救济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通过对公司僵局纠纷案件的案例研究,分析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探讨公司僵局救济的新路径.
公司僵局、司法救济
18
D923.991(中国法律)
福建省教育厅A类课题JA09206S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