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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6922.2007.05.019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辨析

引用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如第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与本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又如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务发明,本身就不具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第三次修订专利法之时,重新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平衡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利益.

职务发明、单位利益补偿、专利权利

10

D923.42(中国法律)

200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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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1-6922

35-1258/C

10

20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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