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引起的几点思考
一、案情简介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新疆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芨芨窝子村村民白某某从本村取得承包地20.9亩,期限为30年,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5年年底白某某与孙某某双方签定土地流转协议,白某某的承包地16.5亩转包给孙某某耕种,承包期10年,承包费共计29700元,在合同其他约定中裁明承包期内,不得向他人转包.同时在村委会、乡农经站进行登记备案.直到2010年,白某某得知孙某某把该地在2007年高价又转包给他人.白某某想把该地要回来,经乡、村多次调解无效.现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给予仲裁.
二、争议焦点
申请人称:合同约定,承包期内,不得向他人转包.2007年年底,孙某某未经其同意,将其承包地16.5亩再转包给刘某某约定无效.
被申请人称:合同还没到期,到期后再把地还给白某某.同时自己转包给刘某某的16.5亩承包地,是本人的家庭经营承包地,与白某某16.5亩地没有关系.争议焦点:白某某是否有权要回未到期的16.5亩家庭经营承包地,要回的依据是什么.
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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