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林业厅(局):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尽快制定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的要求,现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具体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支持、涉农、建设项目、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中共中央、生产建设、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发展农业、兵团农业、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渔业、新疆
F32;F30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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