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表演者权归属问题研究
表演者权的归属问题向来是著作权法中的难点和争议问题,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表演者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定修改,但却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议,其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最新著作权法第40条虽增设了职务表演的规定,但其正当性存疑,且演员和演出单位的表演者权归属边界不明;二是最新著作权法第17条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进行修改,但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归属不甚明晰.对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路径是未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对于职务表演规定中"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内涵进行明确规定,允许演出单位对现场表演或已录制的表演向他人发放非专有使用许可;另一方面,明晰"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界分标准,明确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类型,并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表演者权法定归属于制片者,而"其他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归属.
表演者权、职务表演、视听表演、业务范围、法定归属、约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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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2(中国)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与治理现代化决策咨询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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