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402.2007.01.027
论紧急权的法律性质及人权保障
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为维护社会秩序可以行使紧急权.关于紧急权的法律性质,国家中心论与宪法中心论对之作了不同界定.笔者赞成宪法中心论,认为国家应当在宪政法治轨道内行使紧急权,在维护社会秩序与防范紧急权滥用、保障人权两个向度寻求平衡,从法律上对国家行使紧急权予以必要的规制.
紧急权、法律规制、人权保障
D921(中国法律)
2007-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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