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者之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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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768.2014.01.003

金融服务者之说明义务

引用
囿于金融商品的无形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服务者极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转嫁风险而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有助于调整信息能力的不足.即金融服务者除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外,还应当满足“重要性”、“可获得性”、“可理解性”的要求,从而实现对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的优化.

金融服务者、信息不对称、说明义务

DF438.1(经济法、财政法)

201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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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9-4768

35-1229/F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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