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768.2009.02.006
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虚假信息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对于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的虚假信息民事责任,<证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有相应规定,形成了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和普通法民事责任体系.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而当投资人无法依据<证券法>等特别法请求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虚假信息民事责任时,就可以考虑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寻找合适的请求权法律基础,请求披露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特殊责任、侵权责任、契约责任、最高额限定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070410704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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