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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23.02.007

实际恶意下网络言论之刑法界限——基于"网课爆破"事件的分析

引用
分散主体的语言攻击在开放性的互联网场域中聚合,异化为足以侵害法益的语言暴力.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之刑法界限模糊,损害结果的责任主体难以定位,传统罪名在诸如"网课爆破"事件上存在虚置风险,其根基是主观入罪条件的瑕疵以及法益的过度抽象化.对此,应当以"实际恶意"补强主观入罪条件,视个体法益为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弥合社会危害性与需罚性之间的间隙.同时,应厘清组织者、参与者及中间服务商(ISP)的地位,合理分配三方刑事责任,于各个环节全面遏止网络语言暴力犯罪.

实际恶意、言论自由、网络暴力、寻衅滋事罪、网课爆破

37

D924.3(中国法律)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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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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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94/D_x000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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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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