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23.01.004
"监察优越"管辖模式的样态、困境与优化
"监察优越"适用于监察机关对共犯案件和互涉案件的管辖.针对共犯案件中的法定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享有监督调查权,而对其中的非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享有推定的监督调查权;在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原则上没有管辖权.新型管辖模式有力加强了反腐力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也造成了《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困境.在监察管辖中,通过"原则十例外"模式引入管辖异议,缺乏制度正当.虽然基于"监察优越"原则建构前置沟通机制具备合法性,但仍需从协商案件类型的确定等方面进一步优化.
管辖模式、"监察优越"模式、关联案件、职务犯罪
37
D925(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学术新秀科研创新训练项目XSXX202121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