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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22.06.011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阐释

引用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成立应立足于结果归属和主观归责的考察.就结果归属而言,行为不法的归责根据是风险支配原理,即妨害驾驶行为使公共交通工具脱离原本安全行驶的状态,进而支配公共危险结果.结果不法的判断,应侧重于对抽象公共危险的判断.就主观归责而言,本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规范统一.依据类型化思维,可将本罪分为"使用暴力型""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型"以及"擅离职守型",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都必须具备"干扰适足性",否则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为防止单纯以危险结果反推行为违法性的不当做法,有必要积极发挥主客观归属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限定处罚范围方面的作用.

妨害安全驾驶罪、结果归属、主观归责

36

D924.3(中国法律)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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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4853

35-1294/D

36

202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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