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22.05.009
论单位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业务监督过失犯罪
污染环境罪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能是过失犯.在业务监督过失犯罪中,宜运用重视规范性判断的客观归属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根据客观归属理论中的危险增加理论,不宜限制被监管者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只要监管者的不当监管行为增加了被监管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危险,当被监管者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可以将结果归于监管者.在单位环境污染案件中,单位可能成为业务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单位内部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自然人也可能成为业务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污染环境罪、业务监督过失犯罪、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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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3
2022-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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