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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22.01.010

论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

引用
与过去不同,现代的连带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中,刑事调整的重要原则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在规定前科报告制度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时,仍然有隐性连带责任的痕迹存在.为此,要坚决秉持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立场,在刑法制度设计时防止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扩张;要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增加前科消灭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

刑法、隐性连带责任、株连制度

36

DF73(诉讼法)

2022-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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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674-4853

35-1294/D

36

20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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