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①第3条的适用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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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20.06.014

《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①第3条的适用问题解析

引用
依据《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相关规定,教练、医务等相关责任人员在负责监护和照顾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时,安排其在竞技体育赛事中非法、违规使用兴奋剂,若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将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损害未成年人运动员与残疾人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也侵犯我国对兴奋剂的监管秩序与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在具体适用上需要注意对此罪行为对象、"情节恶劣"的认定以及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正确地理解与适用该规定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竞技体育的公平公正开展.

竞技体育、兴奋剂犯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34

D924.3(中国法律)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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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4853

35-12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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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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