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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20.03.006

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属性及罪刑改革

引用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人工智能犯罪、犯罪主体、犯罪化、罪刑改革

34

D924.3;TP1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经济学视阈下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研究”;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研究”

2020-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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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674-4853

35-12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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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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