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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20.02.010

我国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引用
与我国刑法分则明确将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相比,注册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却一直处于阙如状态.事实上,服务商标的经济社会价值突出,其与商品商标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为践行《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并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必要将服务商标纳入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为此,可以先通过建立在文义解释基础上的目的论解释将“服务与商品一体化”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待今后立法修正时,再直接将所有注册服务商标纳入该罪构成要件,并同时对其法定刑配置作轻缓化调整.

服务商标、刑法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罪

34

D923.43(中国法律)

2020-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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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4853

35-1294/D

34

202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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