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19.02.007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研究
以立法目的之差异为区分,我国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规则可分为关联性规则和四项排除规则.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项排除规则存在性质不明、应用失序、内容缺失等三方面的问题.基于对已有规定和域外有益经验的总结,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规则的完善既需有解决"硬伤"的整体性思路,也需要克服"软肋"的阶段性应对.
电子数据、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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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13(中国法律)
2019-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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