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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18.06.010

个人信息的民法再保护——兼评《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条款

引用
《民法总则》首次创设个人信息权条款,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但其法律内涵、原则、权利内容需进一步明确.在《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后续的个人信息民法再保护立法主要面临三种路径选择: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侵权编中规定、在人格权法中规定.最佳路径应当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并在人格权编中具体完善个人信息权条款,即: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确立信息主体同意原则,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特别是信息收益权.

个人信息、《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人格权编

D923.8(中国法律)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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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674-4853

35-1294/D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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