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18.06.008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及其法律规制
近年来,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出现了滥诉现象.对行政滥诉固然应予规制,但不宜过分降低行政滥诉的认定标准,以避免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具有认定行政滥诉的应然权力,但在审理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地位,不宜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行政滥诉.相应地,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行政滥诉的举证责任,使行政滥诉在合理的轨道中予以规制.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诉权、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D922.1(中国法律)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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