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视域下"商标使用"的认定
商标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侵权领域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商标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但能否直接适用于侵权中"商标使用"情形,有待进一步探讨.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人维权以及认定侵权人侵权来说意义非凡,明确维权使用与侵权使用二者在使用的主体、标准、对象及立法意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从营利性、区分商品来源两个层面分析侵权视域商标使用的基本认定条件,同时厘清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与适用"商标使用".
商标权、商标侵权、商标使用、混淆
D923.43(中国法律)
2017-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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