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民法适用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冒名处分不动产、善意取得、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D923.2(中国法律)
2017-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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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不动产、善意取得、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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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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