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厘定与司法适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人力资本、夫妻共同财产、非财产性利益、经济补偿、离婚案件
D923.9(中国法律)
2017-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