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与自发之间——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之质疑与反思
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与指导主体、指导方式、指导功能息息相关.在指导主体上,创制主体和裁判主体的分离使得地方各级法院缺乏报送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性激励;在指导方式上,指导性案例存在数量少、指导性不足、说理不充分、易被规避等问题;在指导功能上,指导性案例未必体现出超越司法解释的优越性.上述症结根源于官方推进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化建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尊重实践理性及案例在现实中的自发秩序.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自发秩序、审级制度
D916(法学各部门)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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