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程序机制的审视与重构
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程序法缺失,尚未形成完善的程序机制."行刑衔接"程序机制在发起主体、移送材料、立案监督、判后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足."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不应是单向的"流水线式"作业模式,而应是包含监督、制约、救济在内的"网状式"作业模式.应确立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构建多方位的、立体化的运行模式.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程序衔接
D915.3(法学各部门)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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