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环境刑事司法问题研究 ——以古田县法院"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为例
随着生态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涉生态资源案件的数量与类型不断增多,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单一的刑罚手段已无法有效解决环境犯罪行为中人与环境的关系.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将以恢复、预防为主的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犯罪案件逐渐受到司法界关注,古田县法院"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就是其中的典型尝试."补种复绿"在古田县近年的环境犯罪预防及恢复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法源依据不明确、适用对象具有局限性、事后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结合国内其他地区的试点情况,将生态补偿机制纳入环境刑事司法模式,同时配合实施过程的保险机制与监督机制,是实现生态环境之有效保护的可行之径.
恢复性司法、环境刑事司法、补种复绿
D922.68(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经验· 政策· 法律:地方性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2013B045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