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音空间外的律师庭外言论--论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第三种模式
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针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模式,即严格禁止模式和底线标准模式,但其法理基础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在某些语境中律师庭外言论概念会混淆。隔音空间理论下的规制律师庭外言论将弥补了前两种模式在律师庭外言论概念混淆、法理基础薄弱等缺陷,引入隔音空间理论有其合理性。应根据律师庭外言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律师庭外言论进行类型化构建,并根据其法律后果的不同进行不同层面的规制。
刑事案件、律师、庭外言论、隔音空间理论、民事责任
D926.5(中国法律)
201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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