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及其直播的法律适用--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兼有作品属性和工具属性。网络游戏的工具属性———可玩性是网络游戏的价值所在。根据网络游戏的特征和性质,宜将其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承认网络游戏画面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网络游戏直播”应适用“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耀宇诉斗鱼案”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具合理性。
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网络直播、反不正当竞争法
D923.41(中国法律)
201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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