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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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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被害人承诺、人格尊严、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

D914.34(法学各部门)

201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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