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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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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禁令性标识则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黄色交通信号灯是种特殊的交通标识,在域外一般是禁令性标识,但在我国则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别被视作警告性标识和禁令性标识.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救济方式不同.因黄色交通信号灯而造成的侵权,相对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在国家赔偿方面,由于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未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难度.

交通标识、黄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

30

D912.112(法学各部门)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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