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召唤
基于贿赂犯罪“对合性”的特征,司法机关在应对该类案件时,面临着以收集证据难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困境.通过观察域外应对此类案件的司法现状,不难发现污点证人制度具有诸多益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人特别自首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污点证人”的众多案件表明,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贿赂犯罪污点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是必要的.
贿赂犯罪、司法困境、博弈理论、污点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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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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