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实践新问题
鉴定意见对解决专业问题具有促进意义,但也可能因鉴定意见的错误等原因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建立并完善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势在必行。除应当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以外,我们还应当明确:鉴定人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但对于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专家辅助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倾向性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但不应突破一定界限;法官可以将专家以人民陪审员的形式吸纳至合议庭,不仅可以对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进行审查,还可以确保中立性。
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资格、倾向性、专家陪审员
DF71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强制医疗制度的诉讼化建构研究”14CFX070;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鉴定人隐蔽作证制度研究”14GH2028;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课题“鉴定人出庭作证保护机制研究” GY2014Z-5。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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