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与正道:有关证人“不必要”出庭的解释标准探讨
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一套自有的解释标准对证人出庭的“不必要性”进行了各种解释,这些解释显现出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即在于这些解释完全脱离了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证人出庭要件,难以充分证成证人出庭之“不必要”。事实上,人民法院就证人出庭缺乏“必要性”所作的解释,应在一定程度上论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关键证人),或“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或兼论二者,而不能明显超出其范畴,更不能绝然脱离于此。
证人出庭、不必要、说理模式
DF713(诉讼法)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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