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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系统“去地方化”改革--以“最高院巡回法庭”与“地方新中级法院”为视角

引用
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和地方层面的新中级法院是我国司法系统“去地方化”改革的两项最新举措。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确实能够在“案件分流”“便利当事人”以及“最高院本部的重新定位”等方面发挥作用,但就“去地方化”这一首要目标而言,其效果却微乎其微。对于地方层面的新中级人民法院,虽在省级框架内确实能起到去地方化的效果,但首批选择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作为试点并不具有示范效应。我国司法系统去地方化的关键在于省一级,因此,我国应当在地方层面推广新中级人民法院、在省级新设大区制高级人民法院、在国家级完善最高院巡回法庭等方面继续深化改革。

巡回法庭、新中级法院、去地方化、便利当事人、案件分流

DF812(司法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专项课题“我国构建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的探析与展望”2015-2-061。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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