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虚假诉讼罪”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第1款中的“不正当利益”可以理解为建立在虚假的请求权基础事实之上的利益。“捏造事实”应当从结果意义上进行规范理解,既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隐瞒真相。至于“事实”,从理论上应当理解为客观事实,但司法适用中应当以法院民事判决的结果为准。第2款使用的表述方式是理论上的折中路线,同时也具有预设前提不合理和法定刑设置严重失衡两个缺陷。立法机关对本条还应当作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虚假诉讼、不正当利益、捏造事实、从重处罚
D914.36(法学各部门)
2015-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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