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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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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从“两个证据规定”开始,刑事诉讼的规范层面开始将其纳入法条,然而在接下来包括2013年《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等规范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一直摇摆在承认与否定之间。在理论的维度里,关于“情况说明”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讨论从未终止。反对者的观点太过注重证据的法定形式,且“一刀切”的做法太过武断。赞同者将“情况说明”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有助于把握每一类“情况说明”的特点,然而“相对否定派”和“相对肯定派”在对待“程序类情况说明”和“证据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时出现了分歧,其中“相对否定派”未能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规范层面、程序类情况说明、证据类情况说明、相对否定派、相对肯定派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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