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缺失
我国的犯罪学应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学科任务决定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但是,当前我国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存在着结构性缺失,即注重对“初级犯罪现象”的研究,忽视了对作为犯罪对策效果的“次级犯罪现象”的研究,从而导致犯罪学理论体系在完整性上存在缺陷。要完善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缺失,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在理论上构建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在实践中加强对犯罪对策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结构性缺失、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
DF792.9(诉讼法)
2014-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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