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但书”的误用与澄清——以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论为视角
对危险驾驶罪适用“但书”是对其功能的夸大和误读,从“但书”的性质分析,在立法价值上体现谦抑主义精神,表现为犯罪概念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从司法意义上看,“但书”既不具有单独适用宣告无罪的功能,也不具有形式符合构成要件后又排斥犯罪成立的效力,“但书”是从属于评价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说的提示性、注意性规定.从立法本意与犯罪性质的分析看,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中情节因素只可以作为量刑依据,不影响定罪.
但书、醉驾、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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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3-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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