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职业自由权制度比较研究
目前大陆地区《宪法》和台湾地区“宪法”均未对职业自由权作出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劳动立法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对职业自由权提供保护.职业自由权包括职业选择的自由和职业执行的自由.保障职业自由必须反对强迫劳动.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海峡两岸均通过法律对职业自由权的主体及其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明确了职业自由权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强迫劳动的法律责任.
海峡两岸、职业自由权、保障、限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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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海峡两岸职业自由权制度比较研究"CLS〈2012〉D220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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