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权利适合入宪?——从《宪法》第44条谈起
由于宪法本质上是人民为规范政府行为而对政府的立法,宪法权利是人民防御政府侵犯的工具,所以宪法权利与性质都体现在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人民共同作为主权者的无差别性决定了宪法权利的普遍性,而普遍性又决定了基本性。另外,人民防御政府侵犯的宪法权利本质决定了宪法权利的消极性、直接性,其是公民对政府的权利,不是官员的权利。只有不违背这些性质,才可能是真实的宪法权利,才应当入宪。
《宪法》第44条、政府、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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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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