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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撤诉后的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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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其现实意义。重新起诉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重复追诉,但因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以及撤诉后重新起诉制度不完善,被告人容易陷入“撤诉一再起诉”循环往复的泥沼。严格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都不适用于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当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精神实质出发,对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作出一定的限制。

撤诉、重新起诉、重复追诉

25

DF73(诉讼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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