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盗窃罪、犯罪停止形态、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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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5(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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