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的回避主体是具体办案的个人, 并未要求具体办案机关整体的回避.确立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的客观需要,更具有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应将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办案机关纳入刑事回避的主体范围,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予以适当规制.
刑事诉讼、办案机关、整体回避
23
DF73(诉讼法)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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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办案机关、整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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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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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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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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