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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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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的回避主体是具体办案的个人, 并未要求具体办案机关整体的回避.确立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的客观需要,更具有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应将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办案机关纳入刑事回避的主体范围,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予以适当规制.

刑事诉讼、办案机关、整体回避

23

DF73(诉讼法)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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