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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之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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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其安全性和完整性应当得到充分全面的刑法保护.在我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体制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具有不同的刑法属性,其主管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有事业单位.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充斥于征缴、管理、投资、监管的全过程,刑法在对部分行为坚决惩治的同时,在某些场合也显得束手无策、力不从心.面对刑法保护不力的尴尬局面,有必要以<社会保险法(草案)>为契机进行充实和完善.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刑法保护、刑法完善

23

DF625;DF636(刑法)

2009-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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