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社会化趋势的宪法价值
静态物权归属的绝对性与动态物权利用的相对性构成物权状态;物权利用的社会性决定了物权社会化,给物权利用负担义务的限制是社会化的基本形式.社会化的功能是内化物权利用的经济负外部性,其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福利最优;物权附属权利又负担义务的物权制度二元结构的建立是社会化的基础.众多公法对物权利用负担义务的依据只能是宪法,限制物权利用的广泛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宪法设立的必要性,规定物权利用负担义务是世界现代宪法的标志.
物权社会化、负担义务、限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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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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