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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生育权——丈夫生育权问题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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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权利主体系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抚育团体".夫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为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主体而存在.无论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生命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抚育团体"破灭时,生育权的主体也就不再存在了.

生育权、抚育团体、夫妻关系

22

DF55(民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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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35-1294/D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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