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生育权——丈夫生育权问题的法理分析
生育权的权利主体系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抚育团体".夫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为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主体而存在.无论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生命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抚育团体"破灭时,生育权的主体也就不再存在了.
生育权、抚育团体、夫妻关系
22
DF55(民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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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抚育团体、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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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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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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