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来源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教唆自杀、教唆行为二重性、双重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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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4(刑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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